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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出台落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比例留成的有关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16日   

为了落实中组部〔200612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专门召开部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比例留成及使用问题,议定了有关办法,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纪要》明确了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确定。离退休干部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和企业的离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中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数应占到所在支部党员总数的80%以上。

《纪要》明确了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的缴纳和管理办法。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个人党费交纳标准在没有接到新的规定通知之前,仍应严格执行晋组发〔1999 ] 2号文件规定比例,不得擅自降低和另立标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按规定将所缴纳的党费按期全额上交上一级党委。上一级党委要将所收缴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按时足额上交到上级组织部门和党(工)委。

《纪要》明确了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比例留成的管理办法及用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上交党费按收缴党费总数50%的比例留成,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党(工)委统一管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留成主要用于征订党报党刊、购买学习资料、开展组织活动等。具体支出项目由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在单据上审核签字,市直单位的报上一级党组织统一审核汇总后,定期(半年或一年)报市直工委办理支出手续;各县(市、区)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并办理支出手续;其他党(工)委的由党(工)委组织部门统一审核并办理支出手续,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报支金额不得突破当年本支部所交党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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