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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易地安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9日   

∴ 什么叫易地安置?
∴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可到哪些地区?
∴ 到京、津、沪三地安置有何规定?
∴ 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可到何处安置?
∴ 对援藏干部离退休后的安置有何规定?
∴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何规定?
∴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按何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发给?
∴ 对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及其原工作单位应不应该收取“城市建设费”、“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 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户口如何办理?
∴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亲属随迁有什么规定?
∴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对明确产权及购置现住房问题有何规定?

什么叫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可到哪些地区?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到京、津、沪三地安置有何规定?   
    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办理。 
    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可到何处安置?   
    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他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 
    所谓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对援藏干部离退休后的安置有何规定?   
    (1)安置去向问题。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 
    (2)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接受地区要列入统筹建房计划。 
    (3)拨交经费问题。为了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和报销有关费用,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 
    (4)关于安置中的费用问题,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离休干部特需费和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作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何规定?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旅差费的规定报销。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新建住房,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按何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发给?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对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及其原工作单位应不应该收取“城市建设费”、“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对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原工作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区、部门已经自行制订的收费规定应立即废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休退职职工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西藏汉族干部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各接受安置地区不要征收内调、安置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户口如何办理?   
    凡已审批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亲属随迁有什么规定?   
    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对明确产权及购置现住房问题有何规定?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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